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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中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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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各市场主体对商标权的争夺日趋激烈,商标申请咨询,而各级单位每年审理的商标侵权案件的数量也愈来愈多。但是,商标申请哪家好,由于商标权认定方面的知识较为专业,使得许多案件审理并不能令人满意,商标申请机构,对于这一情况,政府单位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大城商标申请,同时对于某些典型案件,例如“鳄鱼”案,经过政府单位审理才得以终结。在现实中,案件的复杂性以及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使得很多单位在案件审理中难以认定商标共存和商标侵权,对于这一问题,笔者作以下梳理。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何为商标共存?WTO给出的定义是:不同的市场主体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从这一定义看,WTO对于商标共存的界定是以不同于其他商业主体的商场消费群体作为标准。笔者以为,此种界定的外延过于宽泛。商标共存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可以包容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时存在的情形,无论是合法商标之间的共存,还是不合理商标之间的共存。但是作为构建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商标共存不应包括不合理商标的共存。即市场主体应当符合合法性,不合法的主体因自身存在的不合理性和对市场秩序产生的不良影响是应当被阻隔在市场之外的。对于商标侵权这一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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